<資料來源:聯合新聞網>
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動物保護法,將「不作為」也納入虐待動物的範疇,未來若因此使動物遭受傷害,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,可依法處罰。
動保法第三條第十款中對虐待的定義,原為除飼養、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,以暴力、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,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。三讀修正條文,將不當使用器物及不作為,也納入虐待的範疇。
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表示,過去對虐待的定義是需要做出毆打等外力行為,但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動物餓死、讓動物自生自滅,也是虐待,因此修正條文也納入虐待範疇。
依現行動保法第六條,任何人不得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;動保法第廿五條則規定,若違反動保法第六條,宰殺、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,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,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併科廿萬元以上,二百萬元以下罰金。